央广网深圳9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 刘祎辰)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公布,明确申请破产的债务人豁免财产上限为20万元。为了防止转移财产后恶意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的不合理财产处置可能会被撤销。

  《条例》的通过,意味着我国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制度建设完成了试点破冰,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破产救济诚实而不幸的的债务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因此破产清算过程中要给债务人及其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留下必要的财产,也就是豁免财产。《条例》结合深圳的生活成本,豁免财产的上限定为2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曙光分析,这个上限意味着债务人的不动产大概率要用于清偿。刘曙光表示:“不等于说你所有的破产人都要留20万,而是说最多留20万。根据各方面的情况,深圳市如果是有一套房产的话,这套房子要拿出来变卖还债。”

  刘曙光进一步分析,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须品和合理费用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刘曙光:“第一部分基本的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第二块基本的个人消费,还有必要的赡养费用,包括小孩上学、看病这一切所有的基本费用。第三部分房子不是没有了吗?要租房子住。”

  如何防范提前转移财产,通过恶意破产金蝉脱壳?刘曙光说,《条例》作出了安排。对于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处分行为,如果存在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等情形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刘曙光说:“申请破产,前两年的有关交易行为可能无效,有权申请撤销。你的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前6个月给任何一个债权人单独清偿可能无效,因为破产的本意是要把你的所有财产按照比例分给这些债权人。两年之内给直系亲属的清偿债务可能无效,有权申请撤销,也是为了防止恶意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