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15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今天(1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两部条例的修改施行,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表示,两部条例的修改有助于营造中外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促进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刘长春说:“这次对两部条例作修改,既是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同时,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放宽了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了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等。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两部条例修改以后,进一步地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也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更加宽松和自主的制度环境。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一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促进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的提升,为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