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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12月1日起水资源税试点扩至北京等9地

2017-11-29 19:1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29日消息(记者张明浩)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日前联合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国将在北京、四川等九省(区、市)试点水资源税改革。这是继去年7月1日我国在河北率先试点水资源税后,改革试点首次扩围。

  在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改革一年半后,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也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同时,原水资源费停止征收。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试点旨在为全面推开改革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当前(推广)体现了节约水资源的导向,尤其体现了对一些地方超采地下水的保护,通过改革措施,进一步强化经济杠杆,引导合理利用水资源,尤其是地下水资源的超采。”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进一步指出,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组织多少财政收入,2016年新纳入试点9省(区、市)水资源费共计收入133亿元,税收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和相关的减免税政策,抑制不合理的用水行为,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用水需求。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的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的社会用水负担不变。改革要提高超采区使用地下水的税负,要提高高耗水特种行业的用水税负,要提高超计划使用水的税负。通过‘三不变,三提高’,实现三促进,促进限制超采地下水、促进合理利用地表水、促进积极利用中水等非常规水,最终实现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总目标。”

  根据三部门《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征税对象为江、河、湖泊(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但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在内,有六种情形可不缴纳资源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指出,本次水资源税改革扩围,一个重要原则是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对企业和特种行业而言,譬如洗车行业,肯定会产生影响,但是对居民而言,整体不会产生影响、负担比较稳定。对农业生产而言,影响不大。从试点方案来看,它有一定的限额,逐渐改变用水方式,达到资源节约的目的。”

  此外,王建凡透露,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核准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试点期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编辑: 周倩云
关键词: 财政部;水资源税;扩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