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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印发《意见》 11个城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2017-10-16 20:0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0月1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印发《意见》,部署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分析:“律师在调解的过程中能站到当事人的角度,帮他寻找权利维护,诉求实现的最好的途径,能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意义非常重大。”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杨向斌对《意见》规定的四种工作模式做了介绍:“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意见》完善了律师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申请依法确认其效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编辑: 王笑蕾
关键词: 律师调解;城市试点;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