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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做出二审公开宣判

2017-06-23 20:1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济南6月23日消息(记者刘颖超)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于欢故意伤害案”做出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前,聊城市检察院指控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向聊城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今年2月17日,聊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于欢都表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3月24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受理这一案件,5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山东省高院二审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庭审调查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后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他的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而且被害方有侮辱于欢母亲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应当减轻对于欢的处罚。于欢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洪章等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程学贺造成了物质损失,于欢应当赔偿。

  山东省高院认为:一审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审判程序也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因此,撤销聊城市中院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认定上诉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人的上诉,维持聊城中院一审结果中的附带民事部分。

编辑: 高杨
关键词: 山东省高院;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