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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审批不得自行延长时限

2017-03-07 09:02:00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行政审批不得自行延长时限

  北京日报讯(记者张然)首都之窗日前公布《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9年北京将建成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四级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其中,市级设置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平台共享、一网式通办”,承诺办理时限,行政审批不得自行延长时限。

  市政务服务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由市级审批部门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办理、反馈等综合性服务的实体平台。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工作。依据暂行办法,北京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转报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部门适合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相关事项,也可纳入中心办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除“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平台共享、一网式通办”的运行模式外,还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避免人们办事多跑腿。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各审批部门进驻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应先由区级审批部门审查后报市级审批部门决定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各审批部门还应在本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进驻窗口的首席代表。

  市政务服务中心将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度”。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暂行办法还提出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对批准的事项应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对不予批准的,也应在承诺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编辑: 郑睿
关键词: 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时限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