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是一个地方历史文化的承载和见证,寄托着我们的乡愁记忆。

  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与现代化进程冲击下,一些传统村落正快速消失,但它们是决不能丢失、失不再来的根性遗产。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类考察、会议中多次强调要保护传统村落,留住乡愁。

  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在全省率先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立法,使传统村落保护有法可依。

  顺应人民意愿:将传统村落保护列为立法项目

  我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传统村落资源丰富,自2012年国家启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以来,共有67个村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104个村入选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省第二。近年来,很多传统村落凭借静谧优美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成为网友争相打卡的热门旅游地,村落的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村民收入显著增加,村民视野逐渐拓展,达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统一,但实际工作中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村落中建筑物、构筑物等自然损毁和遭受破坏现象时有发生,群众参与保护和利用的积极性不高,保护工作与百姓的生产生活需求不相适应,保护工作的资金、人才资源有限。”泾县云岭镇章渡村的村干部在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时,这样反映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时还发现,各地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方案中,大都侧重于对传统村落建筑原有样式的保护,对与传统村落休戚与共的山林、水系等自然生态环境,对道路、交通等设施,尤其是当地群众世代传承的风俗习惯等活态文化的保护,普遍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措施。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也引起了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胡晓红、徐长凤、杨书生等10名市人大代表就切实保护好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元素联名提出建议,要求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扶持,持续加大财政补助投入,同时加强各地间工作联动,确保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保留乡村风貌,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

  ……

  如何从根本上让传统文化风貌与现代生活方式并行不悖?如何使政府条块之间的机制体制与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相辅相成?如何确保保护力量与保障资金同步跟进,最终实现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谐共生?

  市政府2015年、2019年先后研究印发《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也均出台相关保护办法,如《泾县非国有古民居保护维修暂行规定》《绩溪县古村落古民居管理办法》《旌德县古村落和古民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全市一直缺乏统领性法规予以保障。

  “运用法治方式加大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力度,是‘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的迫切要求,是宣城当前发展的现实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业峰在谈及这次立法的前期酝酿时说。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安排,经过调研论证,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要立足市情、成熟优先、急需先立、体现特色、务实管用的原则要求,提出将《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的建议。2019年11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2019年11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会议报告立法建议,获得批准。12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副主任徐德美主持召开《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立法交办会。会议明确法规起草单位为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法规初审主体为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并对法规起草环节的时间节点、注意事项等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要树立精品意识、增强立法实效,高质量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自此,宣城市立法保护传统村落工作,从“幕后”走向“台前”。

  发扬工匠精神:调研论证修改完善

  2020年1月,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法规起草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到广德、泾县、绩溪等地实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组的意见,同时通过网络问卷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立法建议,收到有效答卷240份,征集意见建议53条。3月,形成条例初稿,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后反复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4月,向社会公开征集对条例送审稿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赴部分县市开展调研论证。5月,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对送审稿进行反复论证和修改完善。6月初,形成条例草案初稿。

  6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召开第55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原则同意草案。提出要坚持保护为重、保护为上、保护为先;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活化传统村落资源;要明细责任、形成合力,切实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6月16日,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副主任张玉峰主持召开条例草案审查会议。会议认为,草案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制度设计等,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审查还针对草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5条建议。

  “条例应该突出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能”“草案中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幅度过大,不利于日常执法,建议修改。”“建议在附则中增加‘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具有较大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和建筑物、构筑物,加以保护和利用’,以实现对传统村落的最大化保护。”……

  6月1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二次主任会议听取条例草案审查情况报告,决定将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6月2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提出50余条意见建议。

  沈筱华委员建议在条例中进一步体现对项目资金尤其是中央专项资金的争取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司火根委员建议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责任,张纯委员建议在第三章中增强“积极推进传统村落开发利用”方面的内容,方钦榜委员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宣传教育方面的内容,查小明委员建议结合宣城实际制定更具体的保护措施……

  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梳理分析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加以修改完善,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员的意见。8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合肥组织召开条例草案论证会,听取立法专家的意见建议。8月12日至14日,赴宣州、郎溪、绩溪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乡镇、村负责人的意见建议。8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

  8月27日至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修改稿再次修改完善,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查。

  10月10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论证会。10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议报告条例草案修改稿相关情况,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10月1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串莲在会上介绍说,条例草案在经过多次广泛征求意见、两次专家论证、两次统一审议、两次常委会审议等环节后,反复修改、精雕细琢,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会议审议认为,修改后形成的草案表决稿符合宣城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

  立法果实结成: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3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10月29日举行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主持人宣布《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表决结果。会议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11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12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本。《条例》共5章38条,从工作机制、规划编制、保护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予以明确规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保护,留住乡愁。至此,一部适合我市实际的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之果实,结成。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一次生动的法治实践。

  作为在全省首次制定的传统村落保护地方性法规,《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在具体保护措施上显现出很多创制性内容。比如,构建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村共同发力、齐抓共管的传统村落保护机制;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应当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明确了编制审批主体;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传承延续;将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域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对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遵循最小干预原则,采用传统建造技术和既有传统建筑材料,不改变原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查;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宣城特色。

  市人大常委会将切实担负起立法后监督法规实施情况的法定职责,加大对《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宣传贯彻和执法检查力度,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让传统村落的文明传承、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宣人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