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级法院发布8起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过程中,各级法院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协调化解与依法裁判有机结合,不断丰富行政审判的权利救济功能,提升行政审判效果——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判机制改革,发挥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职能作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运用调解、协调和依法裁判、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提高争议化解质效、拓展争议解决路径,促进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

  诉调对接 诉前调解解决行政争议

  在王某诉蚌埠市淮上区政府房屋强拆违法及安置补偿案中,王某系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原蚌埠市明胶厂)退休职工,1980年入住原蚌埠市明胶厂宿舍,后多次对该房屋进行修缮并扩建。2014年7月24日,丰原集团按房改政策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 2017年10月,淮上区政府对该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改造。 2018年7月31日,淮上区政府将该房屋拆除。王某多次要求安置补偿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淮上区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依法对其被拆除房屋予以安置还原。

  蚌埠市中级法院收到王某诉状后,对案情进行初步研判,认为该案存在调处空间,在征得王某同意后,及时启动行政争议诉前和解程序,并委派该院特邀调解员办理。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为67.08平方米,王某1980年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面积增至98.37平方米。扩建部分属于违法建筑,政府不同意给予补偿。考虑到王某及其同住家人的住房困难,特邀调解员向淮上区政府建议,除按征收政策对王某被拆除房屋予以货币补偿外,再为其安排公租房以解决实际住房困难。淮上区政府接受了该建议,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

  承办法官表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是法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判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35条规定,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化解纠纷途径。

  该案中,蚌埠市中级法院在收到王某诉状后,通过初步研判,认为案件存在调处空间,遂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协调)方式先行化解纠纷,依托法院特邀调解员,促成王某与淮上区政府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从源头上实质性解决了行政争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案的解决,充分体现了诉前调解(协调)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和效果,对于开展行政案件诉前化解具有示范意义。

  协商调解 寻求定分止争最佳方案

  在陈某等12人诉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案中,陈某等12人均系马鞍山市雨山区某小区业主。2017年10月12日,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马鞍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陈某等12人认为,其作为小区业主,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许可证未告知利害关系人,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辩或陈述,未依法公示和公告,程序违法,且变更规划设计后的建设项目楼层、占地面积、房屋结构及楼间距较变更前发生很大变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某房地产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前往案涉规划幼儿园现场查看,发现小区幼儿园工程已经建设完毕,但规划时存在公示张贴位置不明显、前后规划占地面积以及距离陈某等人住宅距离较近等问题。遂多次组织陈某等业主与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商进行商谈,商讨是否存在再次规划的可能性及方案,并督促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对案涉行政许可进行审查。经过充分沟通,开发商主动对幼儿园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并向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变更。陈某等人对调整后的小区幼儿园建设设计方案表示满意,同时其作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民事纠纷也一并协议解决。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不拘泥于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裁判,而是着力于通过搭建协商调解平台、释法析理促使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法定职责等方式定分止争。 ”承办法官介绍说,本案中,虽然颁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公示行为存在瑕疵,但仍符合法律程序,若仅就颁证行为本身进行审理,势必不能彻底解决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囿于对行政机关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本身的审查,而是着眼于实质化解案涉争议,搭建协商平台,释法说理,协调各方利益,从而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让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着眼实质 一并解决行政民事争议

  在张某、邹甲诉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中,张某、邹甲与邹乙系姐弟、兄弟关系,其父母上世纪90年代去世后留有一套住房,姐弟三人对该房屋的处置达成书面协议,房屋由邹乙居住,未经一致同意不得对外转让。 2016年9月12日,邹乙及其妻与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后领取全部补偿款,并将房屋交付拆除。去年4月25日,张某、邹甲以其为法定继承人为由,请求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该案系因遗产继承引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又为近亲属关系,如仅对原告诉请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予以撤销作出判决,可能会造成行政争议的循环诉讼,并引发民事诉讼的多个程序。为实质性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芜湖市中级法院针对张某、邹甲要求获得继承份额对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这一实质诉求,就案涉民事继承部分进行现场调解,最终三人达成调解协议。邹乙按遗产继承份额给付张某、邹甲征收补偿款,并当庭通过手机转账方式现场兑付,三人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表示,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交叉案件如何审理,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不管是民事先行还是行政先行,均需经过多次诉讼程序,方能最终解决争议。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如衔接不当,还可能导致循环诉讼、裁判不统一等问题的出现。因此,判断争议的本质,了解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就根本问题进行调解或协调,是处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最佳途径。特别是对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调解显得尤为重要。

  芜湖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未简单就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否撤销进行判决,而是认真了解当事人的实质请求,在确定张某、邹甲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继承份额对应补偿款的情况下,着重就案涉民事继承部分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的成功办结,不但一并解决行政、民事争议,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较好化解了家庭矛盾,维护了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