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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2017-04-25 09:00:00来源:中安在线

  据安徽商报消息 明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下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从全省三级法院审结的四千余件案例中选出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家喻户晓的安徽老字号“刘鸿盛”以及知名教育品牌“新东方”维权案例。

  案例一乱用“刘鸿盛”开店一个月判赔3万

  胡某某是“刘鸿盛”商标的专用权人。“刘鸿盛”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等。胡某某将商标许可给安徽刘鸿盛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刘鸿盛公司)使用。

  曹某某二人是“刘鸿盛及图”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馄饨、饺子、元宵、包子、面粉制品等。

  2015年4月,胡某某发现曹某某二人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显著位置标注有“刘鸿盛”字样,并在门头的左上角标注了曹某某二人持有的“刘鸿盛及图”注册商标。

  胡某某发现后进行了举报,该小吃店去除了“刘鸿盛”商标的标识,并将其持有的“刘鸿盛及图”注册商标突出标志在门头正中间部位。胡某某和刘鸿盛公司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据了解,曹某某二人的店铺仅经营了一个月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二人将“刘鸿盛及图”商品类注册商标作为服务类商标变造使用于店铺门头,有意突出“刘鸿盛”文字,对自己持有的“刘鸿盛及图”商标仅标注在门头不显著的位置。被举报后,曹某某二人又将“刘鸿盛及图”直接作为服务类商标,标注门头中心,其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对胡某某“刘鸿盛”文字服务商标构成侵权。 此案终审判决,曹某某二人赔偿胡某某、刘鸿盛公司共计3万元。

  案例二宿州假冒“新东方”更名后赔8万

  “新东方”作为英语培训的知名品牌在全国范围内被广大公众熟知。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新东方”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教育、寄宿学校、培训、图书出版、在线教育、课本出版。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授权许可使用上述商标。

  2015年11月,北京新东方公司发现宿州市新东方英语培训中心未经许可,擅自在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使用上述商标,并以北京新东方学校宿州地区代理的名义进行招生。北京新东方公司立刻起诉至法院。

  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宿州培训中心未经许可将“新东方”作为学校名称的一部分,并在学校大门入口处、广告牌等多处位置使用“新东方”等商标,构成了侵权。 宿州市新东方英语培训中心在收到诉状后主动更换了门头,并申请更换学校名称,法院最终酌定其赔偿北京新东方公司8万元。

编辑: 徐秋韵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