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3日消息 2020年12月,国家卫健委印发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国卫医发〔2020〕26号)(以下简称《标准》)。为指导各地充分理解和掌握《标准》,运用《标准》做好医院评审工作,指导医院利用《标准》加强日常管理,近日,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通知截图,央广网发)

《细则》指出,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应当包括质量、安全、能力、效率、运行等多个维度。对于综合医院,13个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和51个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标准,要尽可能纳入。优先选择本省数据基础较好的指标,指标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版标准的 60%。开展限制类技术、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纳入“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质控指标;提供年度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相关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年度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全部纳入。

《细则》强调,医院提供值与核查真实值差距在10%以上(含正负)、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或被评审专家组认定为虚假数据的,均视为错误数据。规模类和配比类指标,执行“全或无”规则,比如“护床比”,达到标准予以“给分”(或“满分”),否则计“零分”。连续监测指标,按照“区间赋分兼顾持续改进”原则给分。

据了解,《细则》是评审标准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医院评审工作和医院加强自身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前工作重点,结合本地特点,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对《细则》进行调整,报国家卫健委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