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法》做了一些修改。原来《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国家标准的时候,企业应该制定食品安全的企业的标准,这次删去了这样的要求。因为现在标准体系已经比较完善的,不需要再强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这些标准是有横向标准,有纵向的标准,对这个横向标准来说,不存在这个落实国家标准的情况,所以从严谨的角度删去这个要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是最严格的监管。《食品安全法》是在很多制度上进行了体现,比如对保健食品这样的一些特殊制品,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单设了一条进行规定,对保健食品、婴儿配方食品等进行严格监管,所谓严格的监管就是比相对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管。普通食品一般不要求对产品进行备案,特殊食品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责任约谈事故,却要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对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防患于未然,对企业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其他一些制度体现了严格监管的精神。
第三方面是最严厉的处罚,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提高了罚款的幅度,最高是可以处金额30倍的罚款,原来是10倍的罚款,并且对一些严重的行为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此外还强化了行业的禁入,对吊销行政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等规定了五年内不可申请许可,也不得担任企业的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果因为犯罪判处有期刑罚的,不允许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新的《食品安全法》也不单单从强调这个严,而且也讲究这个合理,一味的严,对企业来讲不太公平,所以新的食安法也是从另外一方面完善了处罚的制度,使处罚更加合理,主要表现在增加对经营者的一些免责条款。比如说明确了食品经营者与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东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可以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
比如超市进货的时候,严格按照本法规定的一些查验、记录要求来做了,最后有充分证据证明你对这个食品不合标并不知情,并且能说明进货来源,这种情况下企业本身是没有过错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免予处罚。但是要没收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也不能免除企业应负的民事责任。然后就是问责的体现,新法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政府,规范的法律责任,同原来的一条,原来只会用一条监管法律责任,现在增加到五条,目前是提高行政机关以及人的意识,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第三就是全程,我们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大家都知道,食品生产经营的环节链条特别长,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所以食品安全的监管从柜台到餐桌,本法从六个方面完善了全程监管的制度。首先是明确了事用农村产品市场销售,适用本法,原来食用农产品销售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那个法来适用的,因为随着监管体制的调整,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已经划归食药监部门来监管,相应本法是做了调整。规定了使用农产品批发者和销售者的义务,对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停止销售,销售者如实记录使用农村产品记录的产品信息,还有供货者的信息,保存相关凭证,这样有利于追根溯源,农产品出了问题可以查到源头。
另外就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强调过程控制,专门设了生产经营控制追责,完善了相关制度。例如明确谁是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负责,要求企业制定实施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并且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并向监关部门报告。
第三是网络食品交易新情况的增加相关规定,明确第三方平台的义务,例如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四,补充对食品添加剂还有相关产品的规定,老法对这两方面规定比较简单,主要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做出要求,这次修改对一个添加剂的相关产品补充了一些规定,比如添加剂的经营者的记录制度,添加剂的检验,都有法律的明确。
第五个方面增加了农药的规定,农药的问题在这次《食品安全法》修改过程当中是意见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农产品的污染,对食品安全当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源头解决不好,农药滥用,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后面的生产、经营再严的要求也可能是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这次增加了对农药的规定,主要明确了剧毒农药禁止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这个国家规定是后来加的,规定的这个四个比较明确,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这个是禁止使用的农作物,根据常委们的意见,是不是将来推行制度留下一个空间,所以加一个等字,国家规定将来随着时间的发展,可以增加禁止使用高毒农药的范围,并且明确了农药使用的方向,统一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加快农药的研发。
第六方面,完全了食品安全的追诉制度,补充了一些主体,比如添加生产者,经营者,包括其他企业的责任,制定经营者要进货查验,这次对食品添加企业要对销售的食品药品有销售、记录,其他的食品中慢慢的记录。
完善这个全程追诉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建立食品跟踪体系,保障食品的可追诉。此外对餐饮的服务单位过程控制,对消毒餐具单位也是做了一些规定。
第四个关键词就是科学,新的食安法也是在推进科学监管问题做了一些努力,主要是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科学监管,我们知道这是一个通行的做法,是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交流的整体,新法主要是从四个方面来完善风险分析的系统和监管。首先完善监测的程序,监测是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收集数据的工作,新的食安法在检测基本制定经营方案和实施,整理数据和结果进行完善和监测。其次是基本明确了发现食品添加剂6种情形,并加以评估,并且明确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结果由卫生部相关部门公布。
第三方面是增加了风险交流的规定,这是根据专家的意见汇集各地的经验,明确了有关部门风险评估团队及技术机构,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协会、相关媒体对食品安全评估信息、管理信息进行交流。目前很多所谓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因为风险信息的交流不充分造成的,有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故意夸大危害,所谓的产品评估,残留含量等等,但是必须在一定量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危害,夸大宣传,为了有效的消除消费者的误解,增加了风险交流是必要的。
第四方面是明确了风险分级管理的理念,要求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状况确立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现食品分级管理。
第五方面共治,推进社会共治,为社会各方参与实现共治。食品安全涉及的面广,涉及的环节多,光靠政府和有关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监测中来,这次汪洋副总理在食品安全周活动上讲到,食品是关系人人,也关于人人关,要强化社会共治理举措,使人人都成为食品安全的遵守者、汗位者,我觉得这是一个对社会共治理一个很好的阐释。新《食品安全法》对社会共治进行了完善,首先是食品安全协会应该加强自律。
1.按照环章程建立社会共治理机制,今天看到有关方面的规范,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形式,很好的一个做法。
2.要提供食品按照信息技术的服务,引导和督促生产经营者完善诚心,另外加强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今天也是协会发挥作用的一个很好的作用。
3.消代表消费者对违法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有关监督职能,主要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做了衔接。
3.新闻媒体应该开展舆论监督,开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工艺宣传,关于新闻媒体的信息发布使用过程中有一些插曲,原来是一审的时候规定发布有关关系食品行业的一些重大信息要经过事药监部门的核实,在严重过程中根据社会的意见提出这种制度、这种做法不利于媒体的监督,而且也没有可操作性,要进行删除,立法机关根据这样的意见删除了这样的规定,同时也增加了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相关法律责任,既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作用,也防止乱报发布虚假误导信息。
4.对举报人增加了相关的奖励和保护制度,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查处和举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且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要予以保护,要保护鼓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增长了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以其他方式解除,并且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这个制度借鉴和国外的一些相关制度,比如说日本有一个保护法,因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一些违法行为只有企业内部的员工知情,所以要鼓励企业内部的员工对本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保护举报这不打击爆发。
食品安全法对普通公众、组织和个人发挥作用,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且要鼓励社会组织、基层、自律性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我的一些介绍地不当之处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