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新规严惩药品、医疗器械注册造假犯罪行为

2017-08-15 08:4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15日消息 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将被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相关人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材料造假行为,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的出台,将有力地震慑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违法犯罪分子,对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研制行为,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 果君
关键词: 合同研究组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注册;药品注册;司法解释;临床试验报告;两高;犯罪行为

新规严惩药品、医疗器械注册造假犯罪行为

从9月1日起,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将被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相关人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