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至岁末,回首2007,全国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建设工作取得了辉煌成绩: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取得成效;城乡规划法颁布,城乡规划对城乡统筹的综合指导作用进一步增强;城市居民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监管得到加强;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形势继续好转;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工作有了全面部署;建设科技创新有了明显提高;立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成效;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进展。
党的十七大在改善民生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就是其中目标之一。这是我们党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12月3日至5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可以说是对今年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住房保障工作路线图的鲜明勾勒。
2007年,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史上应该大书一笔。2007年年初,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提出,本年度房地产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所有城市(包括县城)都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国发24号文),明确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内容有: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等。正是在这个文件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时间表”得以明确:2007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2010年年底,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全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4号文是其后全国住宅工作会议以及一系列有关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总纲领。
8月24日至25日,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末,新中国第一个住房保障司成立。
与之相应,各部门关于住房保障的配套措施迅速而密集地出台。
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发布。
10月19日,财政部公布《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11月14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对外发布。
11月26日,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2月1日已正式实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说:“这意味着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正走向细化和落实,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安居梦想有了明确的实施路线图。”该《办法》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群众和地方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对象覆盖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土地出让净收益至少10%%用于廉租房建设;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连续半年不自住将收回;新建廉租住房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等等。
11月30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又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为充分体现保障性质,同时尽可能扩大保障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功能“适用”,做到“小而舒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开发企业的利润率不高于3%,而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办法》将销售权收归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继续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再是此前的完全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近一段时间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的密集出台,表明政府对自身的职责有了更明确的认识,住房问题不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是社会问题。以往的房地产调控措施更多的是关注市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将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功能,将让低收入家庭分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住有所居”的梦想将不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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