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成都3月5日消息 (记者 周平 郑轶) 3月4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剑南春酒厂状告东圣酒业、璧南春酒厂商标权侵权和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东圣酒业、璧南春酒厂停止侵权,并共同连带赔偿剑南春酒厂损失50万元。
据了解,2002年10月30日,剑南春酒厂向绵竹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东圣酒业、璧南春酒厂存在商标权侵权和包装、装潢侵权。东圣酒业、璧南春酒厂提出管辖异议,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东圣酒业、璧南春酒厂合作加工出品的“璧南春”酒,在包装装潢的形状、大小、色泽、图案等方面与“剑南春”酒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侵害了剑南春酒厂的权益,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