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

  按照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毫无疑问,这意味着自今年“五一”小长假开始,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醉驾。多数人拍手叫好,等待一场“罪与罚”的战争打响!

【性质变化:违法行为变犯罪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将醉驾入刑说明醉驾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这种行为原来只是违法行为,但是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已经把这种行为变成犯罪行为来加以规范、调整、处罚了。” 【详细】 

【相关概念】

车辆驾驶人员 (vehicle 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酒精含量(alcohol 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饮酒驾车(drinking 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drunk 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自5月5日凌晨起,各地交警执行夜查酒驾任务,一些“以酒试刑”的司机当场被查,成为当地“醉驾入刑”“第一人”。

  正当我们为“醉驾入刑”拍手叫好、以为“重罚”之下人人必自律时,高潮如期而至,出乎意料的精彩……

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李俊杰血液中酒精含量159.6/100ml,将被吊销驾驶证,5年禁驾。

深圳港人成“醉驾入刑第一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

成都“醉驾入刑第一人”蔡某血液里酒精浓度188.8mg/100ml,表示很后悔。

安徽“醉驾入刑第一人”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94mg/100ml,被刑事拘留。

济南“醉驾入刑第一人”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00.87mg/100ml,已被刑事拘留。

全国首例酒驾入刑案,重庆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20mg/100ml。

   5月9日晚10时,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东直门十字坡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四车追尾,四人受伤。经过交警检测,高晓松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驶。

 

  目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晓松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高晓松之醉,路人皆知。是否入刑,如何量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详细】

 

  正当我们以为名人醉驾将为这场“醉驾入刑”战增添一个更有分量的典型素材时,更有争议性的高潮再次爆发。我们猜到了这开头,却没猜到这再高潮,更逞论结局了……

【微博:高晓松之“醉”路人皆知】

4月25日:昨天校庆演出完与同学们酩酊至半夜。

4月21日:达人秀收工,看了一天来自五湖四海的神人。在立波家搞两瓶小酒……

3月16日:苟且偷生,要靠音乐壮行,靠酒麻痹。对酒当歌,人生几何……

2月17日:每次回到北京都钩起强大的酒瘾和相声欲!

【历数公众人物酒驾醉驾】

  周杰。2009年6月2日凌晨,驾车在北京高碑店北路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发12小时后,周杰露面接受处理。周杰本人在事发12小时后才到相关部门接受酒精测试。
  梁家辉。2002年,贵为香港影帝的梁家辉就曾发生过醉酒驾车伤人的事件,不过梁影帝时隔4年之后再次酒后驾车与小巴相撞。香港法院不留情面,判处梁家辉监禁两个月,缓刑3年。 

  林晓培。当年以歌曲《烦》蹿红歌坛的台湾歌手林晓培,2007年6月在台北酒后驾车,撞死女邻居,现场惨不忍睹。最后林晓培赔偿死者家属两百万,被判缓刑两年。

【最高法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

 

   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一石激起千层浪,张军此言一出,网上就“炸了锅”,很多人颇感困惑:难道全国人民关于醉驾入刑的理解竟都是错的?难道最近一段时间,各地纷纷追究醉驾者刑责,竟然是个笑话。 【详细】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专家:醉驾都是犯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车罪,就是你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这个罪。醉酒驾车的标准是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一定量的血液中大于等于80毫克或者100毫升的血液浓度的,就构成醉驾。按照刑法的规定就要处以拘役,拘役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这个幅度内来酌情判断刑法,但这个同时还要并处罚金。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