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十余年的资深员工没有办齐手续就开始享受年假,不料年假结束,他的工作也到头了——公司向他发出了辞退的惩戒通知。一场劳动争议因此而起。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

微信办理请假手续

但总经理未予回复

年近40岁的卓先生是某公司的员工,已工作了十余年。2021年1月4日,他向部门主管和人事经理分别发送微信消息,提出要办理手续请15天年假。人事经理回复,请假时间较长要考虑好工作,还要依照程序请总经理签批。人事经理问他:“为什么请假没有提前?”卓先生回答,要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后,他还打电话、发微信联系公司总经理,但总经理未予回复。

在此之前,卓先生因患颈椎病多次请病假,据公司统计共有60多天。结果年假结束,卓先生收到了《员工惩戒决定书》,公司认为卓先生未办理手续,连续无故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决定辞退。

卓先生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后又向湖里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卓先生说,他有三甲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而且有向公司提出过请假,不属于无故旷工,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则反驳,卓先生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办理请年假的手续,也没有提供2021年1月初的《疾病证明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

请假手续虽存瑕疵

但解除合同已违法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卓先生提出请年假的意思表示明确,还主动要求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不存在故意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形,但公司管理人员未及时回复,对办理请假手续造成影响。用人单位可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处罚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但处罚方式与违反程度需大致相当。卓先生的请假手续虽然存在瑕疵,但解除劳动关系是最严厉的处罚方式,过于严苛。湖里区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卓先生的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一审判决公司赔偿12万余元。近日,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

按照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负责本案一审的法官表示,劳动者已提交请假申请,但不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请假流程,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按照规定补办请假手续,不宜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将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

编辑:程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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