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要求,做好全区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自治区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指引》,切实保障电煤安全稳定供应,服务国家能源保供大局。

《工作指引》明确,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为疆内所有在产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为疆内所有燃煤发电、供热用煤企业和承担地方政府煤炭储备任务的企业,以及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的重点省区市的发电、供热企业。

煤炭贸易企业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对年用煤量不足20万吨、直接签订合同有困难的中小型供暖企业,由各地州市组织有关国有企业或承担地方政府煤炭储备任务的企业统一签订和履约。

《工作指引》落实了签订数量。原则上每个煤炭企业签约任务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80%。其中,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鼓励供需双方按2022年下半年签订的量价齐全合同2倍数量签订全年合同。2023年各煤矿疆内签订量原则上不得低于2022年签订量的105%,严禁超煤矿生产能力签订中长期合同。疆内所有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供热企业合同签订量要达到2023年预计消费量的100%。

《工作指引》严格落实《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要求,综合采取供需衔接、储备吞吐、运输协调等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煤炭企业不得通过随意提高运费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价格原则上要与上年度持平。煤炭贸易企业、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不得通过其他贸易企业再次转售给发电企业。

自治区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全部采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要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等要素。所有煤炭、电力企业均应将“欠一补三”明确纳入中长期合同条款,每笔合同必须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由国家公共信用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签约和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石鑫)

编辑:李昊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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