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24日消息 记者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获悉,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

意见指出,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近年来,部分地方开展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创新节能服务模式,降低了节能改造资金投入,提升了节能专业化水平,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意见明确,公共机构是能源资源节约的重要领域之一,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利用,以消耗减量实现碳排放降低;有利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运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资源保障支出,减轻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有利于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引入节能专业化服务,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

意见强调,要因地制宜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并明确适用条件和优先对象:对于列入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所在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基准值的,或者空调、照明等主要用能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公共机构,适宜优先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开展节能改造;对于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个区域集中办公,或者虽然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适宜利用集中打包的方式形成托管项目,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对于新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改造的,适宜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纳入整体设计方案统筹考虑。

意见规范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操作流程,包括前期评估、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项目调整、后期评估、资产管理和费用结算等8个环节,并明确采购方式、服务期限、费用结算等要求。

编辑: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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