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深圳8月14日消息(记者 彭艺娑)日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对工资支付、离职奖金发放、工资表保存期限等作出修改。《条例》对员工工资做了哪些调整?哪些与我们的权益相关?央广网记者进行了梳理——

公告截图(央广网发 图片来源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

规定入职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员工中途离职奖金的发放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

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工资支付表保存时间延长 工资清单可通过电子形式提供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

病假工伤工资规定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员工可以投诉的情况

员工认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其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投诉:

(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予以答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用人单位受到处罚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编辑:彭艺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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