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5日消息 外汇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亚汇检罚〔2022〕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因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934.24元,并罚款79万元。

建行三亚分行上述行为被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截图自外汇局网站)

央广网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为: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编辑: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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