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8日消息(记者刘柏煊)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由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共同制定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及合同使用说明在昨天(7日)发布。受到关注的是,协会方面明确,不得以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各类收入。这些要求背后,有哪些具体指向?

本次发布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主要适用于电视剧和网络剧领域。合同使用说明中提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必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

对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委员、中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邓艳芳解读,这些要求将更好地让演员的真实收入显性化,更加准确地量化其劳务收入,明确当事人的纳税义务,同时也更加有利于监管。

需要提到的是,在此前的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中,就存在着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通过对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变相支付片酬等情节。

两家协会还明确指出,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邓艳芳解读,这是为了避免出现偷换税目和税率的情况,防止偷逃税行为。

“个人收入、工作室经营收入、公司收入这三类,在税法中体现为不同的征税对象,进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都是不同的。比如个人收入,实际上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提到的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比如工作室经营所得,相当于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再比如公司收入,要缴纳的其实是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5%。可以看到,从最高税率来看的话,分别是45%、35%、25%,就已经拉开差距了。”邓艳芳说。

涉及的税种不同,税率不同,征管方式也不同,再加上相应税种目前有一定优惠政策,这些都将导致按照不同的收入类型计税,最终税负会有所差异。

邓艳芳说:“严格区分各类收入以后,演员就按照不同链条下产生的收入去缴纳相应的税款,不跨税目,不转移税负,这样有利于维护纳税义务的法定性。”

片酬支付有红线,片酬水平有参考线。两家协会的文件中还明确,按照《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演员总片酬的30%。

编辑:赵亚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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