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6日消息 据商务部网站6日消息,近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二手车出口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经研究,决定新增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据悉,14个地区分别为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截图自商务部网站相关通知)

通知指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企业准入标准,规范遴选程序,支持具有车源整合能力、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建立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对于不履行质量保障责任、违法违规出口不合格或盗抢、拼装、报废车辆的,暂停或取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资格。

通知强调,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结合本地特点,培育二手车出口相关的维修整备、检测认证、仓储物流、金融信保等配套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加快国际营销网络建设,为企业拓宽市场渠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指导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立与出口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售后配件供应,提供维修技术支持,建立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提升售后服务专业化水平。

编辑:张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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