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防城港12月2日消息(记者罗兰 通讯员谢正 农郁)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电子烟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宇、廖某成、唐某某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4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罚金,同时追缴洗钱违法所得42万余元。

警方查获的HEETS牌电子烟烟弹(央广网发 袁志宏 摄)

据悉,该案系南宁、杭州海关缉私局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广西、浙江、广东、湖南等地烟草部门在广西防城港、浙江绍兴、广东深圳等地同步收网查获的案件。行动中,警方成功打掉3个走私电子烟犯罪团伙,查扣电子烟弹约4500条。

经法院审理认定,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廖某宇、廖某成等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累计走私电子烟弹案值4115.68万元,且走私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据了解,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并实施《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生产、销售等环节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电子烟在进出口过程中需接受海关监管,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走私电子烟行为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编辑: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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