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种“水房”进不得(引题)

只要帮人转转账 每天赚三百?(主题)

协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一洗钱团伙六人被判刑(副题)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水房”是电信诈骗中的“黑话”,是指专门负责将赃款拆分、转移以“洗白”的地方。在诈骗犯罪链条中,“水房”是关键环节。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该案件所涉犯罪窝点就是典型的“水房”。

网友远程指导 “工作”内容是转账

被告人郭某甲是个无业青年。2021年2月,郭某甲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一名网友,网友问他要不要一起做事,还告诉他,自己一直从事“网络刷单”,工资一天300元,“轻松好赚”。

郭某甲正急需钱款,便答应了。在同安某出租房内,郭某甲在网友的远程指导下,开始“工作”——网络转账。之后,洪某某等人也陆续通过网络应聘加入这个“工作团队”。

工作中,郭某甲等人也曾怀疑:我转账转的是什么钱?当时联系他们的网友又说这是“正规网络赌盘的钱款,没事”。郭某甲等人便继续工作下去。

在出租房里 转移赃款314909元

这工作真如该网友所说的正规吗?并非如此。2021年6月,公安机关冲击了该犯罪窝点,当场抓获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等人,现场缴获大量手机、电脑、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迫于法律威慑,郭某甲于2022年5月主动投案。

经查,2021年2月至6月,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接受他人雇佣,先后在同安区的出租房,使用大量以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银行账户,协助诈骗团伙的犯罪分子转移赃款31490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本案各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提醒】

切勿轻信“高薪兼职”

“水房”脱离诈骗团伙,单独为诈骗提供“洗钱服务”。犯罪分子大量收购、租借银行卡、U盾等,作为犯罪工具。

“水房”的犯罪分子在收到被害人的被骗钱款时,会立即多层、多次转账,甚至将钱款转移到境外。有的犯罪分子直接将“水房”设置在境外,运用境外的服务器远程操作转账,导致被害人的被骗钱款无法追回。

法官提醒市民,网络应聘时应选择正规、知名的人才网站,核实企业的真实性,警惕信息泄露;同时,不要轻信高薪兼职,切莫因一时贪心掉进骗局,甚至成为帮凶。

另外,不要贪图小利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及U盾等具有转账功能的账号、工具,不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遭遇诈骗时请及时报警,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编辑:安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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