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23日消息 为进一步规范博物馆运行评估,推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以下分别简称《办法》《标准》)。

《标准》明确,博物馆运行评估由博物馆行业组织负责实施,以考察、评价、监督为主要目的,针对定级博物馆在特定期间的运行状况及运行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活动,是针对定级博物馆运行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复核,旨在通过评估客观反映博物馆在评估周期内的运行状况,建立科学的博物馆激励约束机制,以评促建,引导和促进定级博物馆向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办法》明确,凡取得相应等级三年以上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须依照本办法参加运行评估;无故不参加运行评估的,按自动放弃相应博物馆等级处理。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评估办法、评估标准,并指导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开展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的运行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流程包括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定性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环节的评估工作,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专家完成。定量评估环节通过运用评估系统,对参评博物馆申报的量化数据进行处理,生成定量评估分值。

《办法》强调,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全国博物馆年报信息系统等公开发布的博物馆业务活动数据,并兼顾互联网公开的观众评价信息,作为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中国博物馆协会将拟定评估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档次。

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博物馆,限期整改,如在第二次评估中仍未达到标准,则对原一、二级博物馆降低等级、原三级博物馆取消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博物馆,原一、二级博物馆降低等级,原三级博物馆取消等级。针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博物馆,可根据具体情况发出警告通知书或通报批评。决定给予降低或取消现有等级处理的博物馆,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核查,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博物馆,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定级评估。

编辑: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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