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安问题无小事!

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湖南长沙龚女士在长沙县一家名为三津汤包店购买了一些食物。几天后,其姑姑在食用烧麦时,吃出疑似假牙的异物。

事件发生后,相关门店工作人员向龚女士方表达了歉意,并称烧麦由公司总部统一发货。龚女士提出诉求:希望公司能够查明异物来源,向姑姑道歉,并做出经济赔偿。

三津汤包湖南大区王经理表示,目前仅看到异物照片并未看到实物,希望龚女士能将异物寄到公司总部进行专业鉴定。龚女士则表示,姑姑在吃出异物时,第一时间将其清洗,担心检测结果可能存在误差。

相关事件在网络上经过发酵,引发众多网友的热议。

一边是餐饮行业复苏,一边是食安问题频发

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4月社会消费数据。数据显示,4月份商品零售31159亿元,同比增长15.9%;餐饮收入3751亿元,增长43.8%。1—4月份,商品零售133945亿元,同比增长7.3%;餐饮收入15888亿元,增长19.8%。

毋庸置疑,餐饮行业正迎来强势复苏。然而,在迎来复苏的同时,频发的食安事件,敲响了复苏的警钟。

红餐网盘点发现,自今年以来,网络上出现了不少就餐时被动“加餐”的案例,相关食品安全的新闻报道不断:

4月,网友在某连锁旋转寿司店就餐时,发现食物内含有剧毒的蓝环章鱼;3月,男子在上海某知名网红餐厅就餐时,在其菜品中发现了5厘米长的蚯蚓;2月,辽宁鞍山消费者在购买的桃李面包三明治中,吃出一块约2-3公分的刀片;1月,顾客在北京一吉野家门店就餐时发现饭食中混入蟑螂……

每一次的食安问题,都会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

频发的食安问题,在复苏的大环境下,让餐饮行业多了些瑕疵。然而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是每一个餐饮商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律师建议:就餐吃到异物,消费者和餐饮商家可这样处理

当遭遇“就餐吃到异物”时,消费者应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法规,餐饮商家需给予消费者怎样的赔偿?

针对以上问题,红餐网专门咨询了法律界专业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对于消费者而言,如遇此类食安问题时,可通过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权流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保留相关证据。如录制发现异物过程的视频、异物食品照片、通话录音等作为日后举证的证据;二是与商家协商。发现异物后,消费者可以先与餐饮商家进行协商和解,亦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是寻求法律帮助。如与商家协商。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发生“就餐吃到异物”事件时,消费者可以根据哪条法律法规要求餐饮商家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餐饮行业吃出异物事件频发,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影响企业声誉,还损害了行业信誉。红餐网认为,如遇到“就餐异物”事件,餐饮商家需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正视问题,明确顾客诉求后,再制定相应解决方案。随后在经营中,餐饮商家注意餐厅的食品安全卫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消费者需合理合法维权,餐饮企业也要谨慎“碰瓷”事件

就餐时发现异物向商家索赔,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也不少人将其视为赚钱路径,干起了专业“碰瓷”的勾当。

近年来,在餐饮行业假“维权”真“碰瓷”事件时有发生。有消费者主动在就餐时放入异物碰瓷商家,相关新闻报道同样比比皆是:

“辽宁省检察院”官微消息,一男子3个月内共计“碰瓷”讹诈餐饮商家16次,勒索金额超7000元;“看凌海”官微消息,一女子以食物吃出石子为由,对凌海市内9家餐饮服务商家进行敲诈勒索,金额共计7432元;“北京晚报”消息,一女子多次朝奶茶里放头发,两个月内敲诈某知名奶茶品牌的10家门店,获利1.5万余元……

“往菜品加料”“自导自演”“敲诈勒索”……对于此类“碰瓷”事件,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若消费者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系属于违法行为,碰瓷者需要负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需负刑事责任。

对此,红餐网建议餐饮商家如遇“碰瓷”事件,一定要勇于维权,报警处理。

此前海底捞的“老鼠门案”,就有人在海底捞用餐时,主动将老鼠放入火锅内,后以向媒体公开、向有关部门举报相要挟,要求海底捞赔偿500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后报警处理。最终,被告人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除此以外,餐饮商家如因碰瓷消费者导致经营、声誉受到影响的,可向其提起民事诉求,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有法律界专业人士向红餐网表示,不少碰瓷人就是利用餐饮商家对于品牌声誉的重视度,且当前网络环境舆论等对于餐饮商家而言并非很有利,餐饮商家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加之部分“碰瓷”事件难以辨认,许多餐饮商家遇到碰瓷后选择忍气吞声私了,殊不知这样做只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作者:红餐网 麦泳宜)

编辑: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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