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1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演员邓超和孙俪夫妇联合发声明辟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声明中提到,目前有众多品牌、企业通过网络或者实体店发布了关于带有两人的宣传,甚至部分品牌宣称他们是其品牌代言人。

声明表示,两人的工作室会分别进行诉讼维权。而实践中,明星被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则提示商家,特别是网店经营者,切莫侵权。

 

点开邓超和孙俪各自工作室的侵权声明,可见一大堆品牌名,有方便面的,有炸鸡的,还有培训机构的,两人声明,没有和这些品牌有过任何接触和合作,更没有提供过照片或者肖像使用,这些品牌已经构成了严重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刘慧超介绍,一些商家,特别是网店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明星肖像,进行店铺或产品宣传引发的诉讼,在受理案件数量中占有很高比例。

刘慧超说:“对网络权利保护的认识不足,网店在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宣传成本,比如说聘请摄影师对自己的商品进行拍照、购买图片或者明星助阵,都会产生一定的服务费、宣传费和使用费,这些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有的网络商家为了节省自己的经营成本,就会通过强大的网络搜索功能,在网络上搜索图片或者明星图片,用于自己的产品销售界面当中,但是却往往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的案例显示,某被告网店中发布了13款商品,其中标注“2019年新款”“某明星同款礼服裙”等商品主页图及商品详情中,使用了原告照片共计79张,作为配图宣传。被起诉后,被告辩称图片是通过软件大批量自动采集,使用过程中,没有侮辱、诽谤、丑化原告的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没有主观恶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刘慧超介绍:"最终是认定被告的行为涉嫌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认定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审理的案例中,一个网上内衣店,使用了原告明星的肖像图片对多款内衣进行宣传推广。被起诉后,被告主张涉案图片是被告设计和拍摄,而且标注了原告曾于2009年担任过该品牌代言人。被告是在编辑“品牌发展史”的过程中需要塑造公司的文化,使用了肖像图片。但庭审中被告方无法出示代言合同,即使有,合同在2011年的12月已经终止,被告无法证明他是在授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再次获得原告授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袁建华分析:"这种使用实则是利用了原告本人的知名度,借此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商品的生产者在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但是没有取得授权,经营者也面临侵权风险。

刘慧超指出:“当一些商家在网店销售或者展示商品图片的时候,往往会被权利人起诉,但是却提供不了合法的进货渠道或者直接的供货商,以上几种情形都可能导致侵权的风险。”

法官提示,在使用明星肖像的时候,首先要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不要超范围进行使用,注意使用期限,同时注意审查权利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袁建华说:“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肖像权人权利的保护。网店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熟悉店铺的、平台的规定,也要熟悉法律的规定。在使用明星肖像的时候,一定注意要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切勿随意蹭明星或者蹭爆款的热度,切勿随意在网络搜索到明星的肖像图片就盲目使用在网店的店铺宣传上。与明星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之后,在使用期间,不要超范围使用。同时,许可有一个使用期限,不是签了合同就能一直用。还要注意审查权利来源,比如有些明星在录制节目的时候,明确了只允许节目录制方使用,但是他没有允许节目录制方再授权给其他人,或者在其他途径予以使用。所以网店的经营者在跟这些公司,而不是明星本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防范或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