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16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报道,“生前预嘱”,指人们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最近,有媒体报道江苏省老年病医院开始推广“生前预嘱”项目,而深圳市已经有相关立法推进。

江苏省老年病医院:曾试行“生前预嘱”,目前推行遇阻基本搁置

 

“我们大概是从2019年开始引进‘生前预嘱’这一项目”,江苏省老年病医院血液肿瘤科主任樊卫飞告诉《新闻有观点》,当时之所以推动项目,是因为发现医院很多患者的情况符合。看到北京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发起的关于“生前预嘱”的倡导,他们和患者沟通之后,部分患者认可,所以“试一试”。

但在之后真正的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樊卫飞说,“生前预嘱”本身出自患者意愿,在目前情况下,它不具备法律效力,具体的治疗措施,医生还是要和患者家属沟通,却常常实行困难。现在,江苏省老年病医院,很少有人签“生前预嘱”,究其原因,樊卫飞解释,一方面可能大家对此有误解,另一方面更多人还没有类似意识。

樊卫飞强调,签署“生前预嘱”并不意味着医生就不会尽力抢救,只有在患者陷入昏迷或肝肾功能衰竭这种需要借“插管”等创伤性医疗手段延缓死亡时,才会起作用。替代的治疗方式并不会缩短生命,只是选择进行镇痛或是输送营养等比较舒缓温和的治疗方式。

樊卫飞依然认为,签署“生前预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可以减少病人死亡的痛苦,对患者来说是一种解脱。但他也说到,短期内推广开来很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为一线医生,樊卫飞呼吁法律、媒体界人士共同努力,让大家对“生前预嘱”有更为科学的认识。

深圳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生前预嘱”地方立法,医保卡可查记录,确保患者权益

 

今年6月底,深圳市召开的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提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意愿。这也是国内首次提出将“生前预嘱”制度列入地方立法中。

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今年3月26日成立,会长李瑛在接受《新闻有观点》采访时表示,协会在此次立法提案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协会成立目的就是运用民间力量,在市民中传播“生前预嘱”理念。在提案的准备过程中协会与深圳市卫健委老龄处、法规处共同讨论。

李瑛介绍,在深圳,只要是18岁以上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可以填写“生前预嘱”,它只有在患者生命末期时才生效。政府会将个人填写的“生前预嘱”通过电子签署的形式链接到本人医保卡中,如果当事人真正到了生命末期,医院会查看本人医保卡是否填写过“生前预嘱”,若确实填写,会根据患者本人填写的意愿进行医疗安排。在急性医疗等紧急情况下,不会启用“生前预嘱”。立法就是为了保障签署人的利益。

李瑛认为,“生前预嘱”是“我们面对生命最后一公里时,对自己死亡大事的安排,对自己生命负责任的一种态度”,非常重要。她说:“我们每个人到最后一天都能够享受到它带给我们的益处。”

医学伦理法律专家:“生前预嘱”是文明社会的体现,建立健康正确的生死观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表示,现在普遍大家对“生前预嘱”有误解。“生前预嘱”实际是针对疾病终末期病人不积极进行最终抢救而自然死亡的一种方式,不等同于安乐死(安乐死往往是用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加速病人的死亡)。他说,在发达国家,“生前预嘱”很普遍,已经成为病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即在病人终末期时自己有权利选择最终的治疗与抢救方案。

面对实际操作中医患沟通的尴尬,王岳认为“关口没有前移”是最大的问题。他建议,不妨在病人意识清醒的时候,召集病人、家属和医生一起开三方会议,共同商定病人在疾病终末期或意识丧失时的治疗方案,既尊重患者本人也尊重家属意愿。

据王岳介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专门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允许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把自己的监护权委托给他最信任的个人或组织,在自己意识丧失时,个人或组织会优先于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配偶等),代替他做出终末期的各种民事行为的表达。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也一直关注这一领域。

传统的医学教育更关注救人,而现代医学则强调助人,要帮助病人。对于身处终末期的病人来说,反复的拯救与死去只会是折磨没有意义。“所以,医学在一定时候必须去送人,送一个人有尊严地离开才是文明社会的体现”,王岳说,其实这些都是为了推崇更正确、更健康的生死观,社会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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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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