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11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起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其中哪些修改和你我的生活息息相关?

修改一:行政处罚将推行“柔性执法”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今后交通违章等行政违法行为,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也许将免受行政处罚。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解释,这条被称为“首违不罚”的柔性执法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徐志群同时强调,这一规定中关于危害后果是否轻微、是否及时改正、是否“可以不予处罚”等,都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行政处罚裁量权,需要严格规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行政处罚行为要进行逐条的梳理、分类、细化,并且组织评估,建立动态的调整机制。”

修改二:进一步规范“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 “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表示,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的问题上,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为此,这次修改行政处罚法时,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把住“法律依据关”“质量关”“设置关”“记录关”和“告知关”。

张晓莹说:“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

修改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一些哄抬物价、紧俏物资制假售假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权。行政处罚法对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处罚实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张晓莹指出,这一规定必须依法进行,而且其适用有三个条件:“一是要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二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的行为,也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适用这一特别规定还要符合特定目的,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修改四: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

现实中,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导致现实中存在“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比如,对于违法吸烟问题,市、区卫健部门很难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罚,街道、乡镇工作人员能够发现违法行为,却又无权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本次修订行政处罚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并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张桂龙说:“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同时,对承接处罚权的乡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提出要求,对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做好这项工作提出要求。”

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推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建立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