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10日消息(记者周尧)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两年,发展租赁住房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同类型的集中式租赁住房。由于国家层面的工程设计标准还不明确、不统一,遇到问题时,各地监管执行起来存在很大难度。针对此情况,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了依据,《通知》都在哪些方面对集中式租赁住房提出了新要求?又为集中式租赁住房划了哪些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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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租购并举的提出,各地集中涌现出一批新型租赁房屋,这种类型的房屋到底该如何建设?如何监管?一时间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此次住建部发布的《通知》,在建设标准层面,给此类租赁住房明确了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工程研究院院长赵钿则从概念层面作出了解释。赵钿说:“集中式租赁住房主要是由集中建设或者由机构集中运营的租赁式住房,主要是为了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居住需求。”

近两年,在发展租赁住房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国家层面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适用的工程设计标准不明确,各地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统一,有的城市没有明确相关标准,有的城市仅明确消防适用的标准,导致地方相关部门缺乏审批依据或对审批的把握尺度不一。

针对这一情况,《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其中实践中的公寓型租赁住房属于第一类。《通知》要求,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赵钿表示:“最大的困难在于改建型项目,这些项目一般来讲都是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建筑或者工业建筑改成租赁型住房。在这次通知里、在标准里也明确改建分两类,如果是工业建筑或者商业建筑改成(宿舍型)租赁住房,就适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者《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如果改成住宅(租赁住房),就要按照住宅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这样把问题就简化了。”

对于改建型的集中式租赁住房,除了明确适用的标准外,对于可改建的建筑也作出了基本要求。《通知》强调,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保证满足长期居住、使用的安全性要求。

赵钿表示,《通知》还对不能改建的房屋划出了“红线”。“属于三类工业用地的,主要是在一些有环境干扰、污染、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这类建筑是不允许改为租赁住房的。有一些仓储物流类的建筑,它里面储藏了一些易燃易爆、剧毒的物品,这些也不能改为居住建筑。”

现在大城市比较流行的这种集中式租赁住房一般都是集中建设、集中管理,面向的大多都是城市的“新市民”,针对这一类人群的住房需求,《通知》中作了哪些新要求?在保障安全和满足个性化需求方面,《通知》又是如何平衡的?

为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租赁需求,确保租赁住房居住安全、适宜长期居住,《通知》要求,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赵钿介绍:“青年人社交的需求可能会更加强烈,所以在这次标准中也强调了,在它的公共区域增加公共厨房、文体活动室,包括日常零用品的售卖。快递收寄的空间也是一个必需空间。”

《通知》还细化了对于集中式租赁住房房间内的配套设施要求。《通知》要求,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住建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郭景还特别关注到《通知》对于改建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采光通风新要求。郭景说:“因为在《旅馆建筑设计规范》里,我们对采光通风没有那么强的要求,但是作为宿舍,采光通风就重要了,因此就明确规定,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做设计的时候,在改造成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时候,采光通风就必须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去做。”

《通知》还按照租赁住房的不同类型,针对消防安全作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住建部将指导督促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标准适用相关工作,规范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