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档案
国家沿海沿边发展大事记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报告,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试办特区。8月1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扩大地方和企业的外贸权限,鼓励增加出口。
▲1984年3月26日至4月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召开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确定开放由北至南的大连、秦皇岛、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城市。198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开辟为经济开放区。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海南岛建省并设立海南经济特区。随后,国务院批准下达和公布了“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建设座谈会纪要”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体制和政策,授予海南省更大的自主权。
▲1988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扩大沿海开放区范围的通知》,决定适当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新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有140个市、县,包括南京、杭州、沈阳等省会城市,人口增加到1.6亿。
▲1992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东兴、凭祥、绥芬河、满洲里、二连浩特、伊宁、塔城、博乐、珲春、黑河、瑞丽、畹町、河口等作为我国沿边开放城市(镇)。这13个城市都是我国通往周边国家的重要通道。
▲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把沿边开放浓墨重彩加以体现,提出深化沿海开放,加速内地开放,提升沿边开放,构筑开放型经济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