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升级进口冷链食品管控。日前,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秋冬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浙江所有首站经营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的消毒证明,并通过“浙冷链”系统赋码入库。对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本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到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

  据了解,首站经营者上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消毒证明均可作为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查验留存的凭证。

  《通知》要求,涉及冷链食品生产、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调整和更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增加新冠病毒防控的管理措施。(记者 王世琪 通讯员 沈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