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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这部“管政府立法活动的法”5月施行

2018-04-26 16:48:00来源:浙江在线

  4月26日,记者从省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何作用?又会给普通老百姓带来哪些利好?省法制办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作了情况介绍。

  一部“管政府立法活动的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是用来规范省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规章,也可以说是一部“管政府立法活动的法”。

  早在1996年,浙江省政府就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对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浙江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浙江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有许多新期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都明确要求,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新修订的《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也作了许多新的规定。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省政府决定对1996年《办法》进行修订,将其列入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由省法制办组织起草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省法制办积极组织开展起草工作,通过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召开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省委对这次修法活动也十分重视,将其列为需经省委常委会讨论的重点立法项目。草案经省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后,以省政府党组的名义报请省委常委会进行了审议。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18年3月23日,袁家军省长签署了省人民政府第368号令,公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凸显省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主体地位

  《办法》共七章33条,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要求,从立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及立项、起草、审核、审议等各个环节对政府立法活动作了较为全面的、新的规范。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送审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审核和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等工作。”这些规定,突出了省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主体地位,以及相关单位在立法工作中的职责。

  立项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在立项环节,《办法》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并规定申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从近年来的立法实践看,开展立法前评估,可以对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有效的论证,避免出现因立项不合理而导致为完成任务而立法、“为立法而立法”的被动局面;同时,也可以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将立法资源配置到那些急需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上去。同时,还对新增或者暂缓立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对立法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及时“喊停”,以便适应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应时而立法,增强立法的实效性。

  在起草环节,《办法》规定,立法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一个单位组织起草或者相关单位共同起草。确定立法起草主体,有利于落实相关单位的职责,特别是对于立法项目主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共同起草更有利于开展工作,保证起草质量。例如,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省政府就明确由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共同承担。此外,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有关重要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要求,《办法》也做了相应规定。今年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中的《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就是由省法制办组织直接起草的。建立直接起草制度,有利于推动一些涉及多个部门、部门立法积极性不高或者立法难度大,而实践中又迫切需要制定的立法项目的出台。

  在审核、修改环节,《办法》规定,应当将拟确定制度和拟采取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等,都列为必审内容。同时明确了三大评估制度,即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问题的专家论证制度;涉及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等问题的专门评估制度;涉及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制度。此外还规定,有关单位对立法项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重大分歧意见,经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这就为避免在一些重大立法问题上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规章施行环节,《办法》对规章后评估做了专门规定。比如去年省法制办会同省农业厅对《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结果表明,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确实很有必要,可以及时发现立法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公众这样参与省政府立法

  政府规章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如何确保民意能充分体现?

  《办法》规定,编制立法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省法制办每年第三季度都会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同时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报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立法项目进入起草、审核阶段后,也都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

  审核、修改立法项目,省法制办除了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还应当注重听取有关基层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此外,《办法》还对立法对口协商制度作了明确。

  立法项目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近年来,省法制办在立法工作中,就有关体育赛事管理、餐厨垃圾管理等问题召开了听证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不合法的规章坚决清理

  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处理好立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办法》对规章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作了明确。省人民政府每五年组织一次对规章的全面清理,并根据国家要求或者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对规章的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要求主要实施单位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建议。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对象发生变化,主要制度和措施被其他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替代等情形的,规章的主要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等。

  “在我省的政府立法中,我们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严格审查把关,在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省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浙江在线记者 翁浩浩 董洁)

编辑: 曹文君

浙江:这部“管政府立法活动的法”5月施行

 4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