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宣传贯彻启动会上获悉,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以细化补充,对浙江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确认。《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和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浙江在线记者 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