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求助:我丈夫张先生是职业经理人,收入颇丰。我是一名办公室文员,收入比他少得多。丈夫经常拿家里的钱帮助自己的亲友;而我的亲友需要用钱时,丈夫总是很不爽快。我对此不满,结果丈夫却说:“我挣的钱我做主,你有本事你去挣”,他的说法对吗?
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张京正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障权益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并没有约定财产 (包括工资收入)属于个人所有,则他们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些财产,他们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因哪方的收入相对较少而因此享有相对较少的权利。综上所述,张先生的说法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 迎 致 电 2639333,我们将邀请知名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