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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刘小姐:朋友赵某与黄某结婚之后,妻子黄某一直不想生孩子。丈夫赵某以为过几年年龄大了黄某自己想通了就会要孩子,可结婚多年,两人都已三十好几了,黄某还是坚持不肯生育。为此,双方矛盾日深。妻子不肯生育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妻子有权拒绝丈夫的生育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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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张京正律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意志和共同参与,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妊娠或中止妊娠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但由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黄某没有侵犯丈夫赵某的生育权,丈夫赵某并不能强迫妻子生育,经双方协商,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领养孩子,若协商不成,最终的办法是离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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