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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 孩子惹祸谁承担?
中广网 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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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男)与李某(女)离婚,法院判其子11岁的小王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孩子成年。后来小王将同学打伤,需要赔偿医药费2万余元。王某因下岗后无固定收入,无法承担这笔医药费,于是找到前妻李某要求共同承担,而李某称,孩子已判给王某,自己除了每月支付抚养费以外,再无其他抚养义务。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张京正律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无论孩子与谁共同生活,其父母都是合法的监护人,对孩子仍然负有抚养义务。

  这种抚养义务不仅仅是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还包括孩子其他正常的、超出了实际生活需要的花费;对孩子侵权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孩子小王由王某直接抚养,王某因此负有更多的照顾、教育、监管孩子的责任,孩子将同学打伤,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首先应当由王某来承担。

  但因赔偿责任又大大超过了王某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应当与王某共同承担该赔偿责任。

来源:珠江晚报    责编: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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