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一对夫妻,丈夫有婚外情并且购买了一套房屋送给第三者,产权已经登记在第三者名下。且第三者主张此乃赠与合同。请问赠与是否成立?
帮忙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陆星州律师:《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丈夫在与妻子的婚姻存续期间赠与他人房屋的行为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该行为必须由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意见方为有效。妻子可以未经其同意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丈夫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所以债权行为 (赠与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物权所有人可请求第三者返还原物即房屋所有权。
而如果丈夫与妻子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书面约定,说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丈夫使用其自己的财产对第三人赠与,是行使其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赠与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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