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市民:2003年至2004年6月间,我的一位朋友收到3笔款,是一老外委托其在湖北省的员工打入朋友个人账户的,共人民币2.8万元。但不清楚湖北转账人员用的是个人账户还是办事处的机构账户,且我的朋友与老外的员工至今不认识。现在我的朋友和老外闹翻,老外要我的朋友返还这笔钱,否则将以那3笔款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我想知道那3份转账凭证是否能算借款证据?起诉时效过了吗?老外及他的员工没有我的朋友出具的欠条,但保存有朋友在2004年用一个免费邮箱发到老外公司邮箱的一个电子邮件,邮件中提到那是借款。
帮忙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陆星州律师:首先说明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时,给予对方的宽限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此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并可以因债权人于这两年期内任何时间向债务人主张还款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又重新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这个权利因为诉讼时效的多次中断而得到最长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也就是说,债权人自初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向法院起诉,则无法得到支持。
下面分两种情况分析:1、如果“老外”的员工使用的是私人账户向你朋友的账户内汇款,并且拥有你朋友向 “老外”提到那是借款的电子邮件,那么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从“老外”向你的朋友主张还款时起计算诉讼时效;2、如果“老外”的员工使用的是办事处的账户向你朋友的账户内汇款,即使拥有你朋友向“老外”提到那是借款的电子邮件,也不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因为这一借贷是存在于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而我国法律是禁止非金融机构的单位之间以及非金融机构的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于此种情况之下,“老外”可以“不当得利”之名诉请你的朋友返还那些汇款。当然,此种情况之下仍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从汇款之日起两年之后老外才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那么就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老外”没有你朋友向“老外”提到那是借款的电子邮件,那么仅凭转账凭证是无法界定“老外”与你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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