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珠海10月10日消息 家住斗门区井岸镇的罗某与梁某既是老朋友,又是生意合伙人。梁某4年前向罗某借钱,罗某分两次将儿子准备结婚买房的近20万元钱拿了出来,没想到4年过去了,梁某仍未把钱还清。无奈之下,两个原本的好朋友只好法庭上见了。
今年6月,罗某到斗门区法院起诉梁某,称2005年初梁某因做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向他借钱,并对他说有一些集资房很快可以出售,问罗某买不买。由于当时罗某刚好打算买房给儿子结婚用,于是就与梁某协商价格,最后确定每平方米1180元,口头上确定买下井岸镇美湾北的一套住房,面积198平方米。随后,罗某按梁某的要求拿出10万元钱作为预购房款,当年11月,罗某又按梁某的要求再交了8万元。到了2007年,罗某儿子的婚期临近,罗某找到梁某时,梁某竟称现在房价猛涨,要求罗某多交一笔钱,罗某当场拒绝。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罗某多次要房,但梁某一直不予理会。
斗门区法院查明,罗某与梁某原是朋友,平日有生意合伙关系,2005年,梁某两次收取罗某18万元,但期间罗某也向梁某借了10.9万元,互相抵消后,梁某仍欠罗某债务71000元,应予以返还。至于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由于罗某与梁某没有约定买卖房屋的具体地址、房屋面积、总房款、交房时间和待售房屋的产权证号等,缺少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不符合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规定,且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故房屋买卖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