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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告知义务 能否得到保险金?
中广网 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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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助

  市民程先生:

  我父亲于2005年5月10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 《个人保险投保单》,双方约定:父亲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终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父亲,受益人为我;终身险的保险期满日为终身,如父亲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90000元。2009年3月13日,父亲因病治疗无效死亡。现在,保险公司以父亲投保时故意隐瞒10年前患有疾病的事实而拒绝理赔。据保险公司提供的 《客户告知过程详细问卷调查表》及其经办人员证实,投保时,父亲曾口头告知其在1996-1997年之间患过病,投保单由经办人员填写,也未明确告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和详细询问父亲患有何种疾病。我想请问,我是否能得到保险金?

  帮忙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陆星州律师: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可以获得法定免责的事由。但是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对于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带病投保人,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您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此次纠纷,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签订的 《个人保险投保单》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可以行使询问权利。只有在保险人行使了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权利,投标人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不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需再作说明。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个人保险投保单》时,您父亲已口头告知其患过病,保险公司仍与其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应认定为:您父亲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放弃其权利。

  (如果你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2639333,或发电子邮件至15657316@qq.com,我们将邀请知名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来源:珠江晚报    责编:泰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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