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珠海8月10日消息 李某向赵某借款40万元后未偿还,赵某遂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并拍卖了李某与其妻子陈某名下的房产,执行了部分款项给赵某。之后李某与陈某离婚,时隔4年,赵某以陈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香洲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陈某与李某于1995年结婚。2000年3月,李某因经营摄影器材缺乏资金,向朋友赵某借款40万元,并向赵某出具借款收据。后李某到期未偿还借款,赵某向法院起诉,香洲法院判决李某应向赵某还款。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2003年2月,赵某向香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法院拍卖了登记在陈某与李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成交价97293元,已执行给赵某。2003年7月,陈某与李某离婚。
此后,李某一直未向赵某偿还欠款。赵某认为,该债务依法属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不论二人是否已离婚,仍应共同偿还。赵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陈某对李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本息共计108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赵某如认为该借款属陈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在陈某与李某离婚两年内,向陈某进行追偿。现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