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珠海8月5日消息 “借条”是当事双方债务关系的凭证,也是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重要的证据之一。有这样一对再婚夫妇,在离婚时,就为“借条”打起了官司。
女方拿着借条举证,认为男方欠其20万元,并将男方名下的一套房产证作为抵押;而男方则认为该借条无效,否认借款事实。近日,珠海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借条无效,维持一审的判决,判令女方将房产证返回男方。
一张“借条”的官司
现年60多岁的李明与前妻有一套房产,后前妻去世,李明取得了该房屋完全产权。
2005年9月2日,李明与王华登记结婚,王华也是再婚。在结婚后,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另购房屋居住。2005年9月28日,王华写下一借条:“现借王华贰拾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新房用。由于现有房产没有及时卖出,特将某小区房产证作为抵押直到还款为止。”
王华将该借条交与李明签名,李明在借条下部写下:“注明如离婚,此借条无效。不能离婚的借款人:李明”。2008年,双方感情破裂,通过法律诉讼离婚。
离婚后,王华将李明告上法庭,打起了“借条”官司。王华表示,写借条当日,其以现金形式向李明交付了20万元。现在,要求李明返还20万元;而李明则称该借条是在双方嬉戏时写下,并无发生金钱交付行为,并反诉对方,要求返回房产证。
法院认定借条不能证明借款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分析李明后加注的该句话,可以理解为当双方是夫妻关系的时候,李明需要还款,而当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时不需要还款,显然与正常的思维模式相反,夫妻之间在嬉戏时写下欠条,事后导致诉讼的情况,偶有发生。因此,王华仅提供借条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是存在的,遂判令其归还房产证。
王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如果该加注的内容成立,王华作为出借人所冒的风险是巨大的,其如将20万元的款项出借给李明,完全可以并且有必要要求李明删除加注内容,保障自己借款安全,所以该借条不具备真实性。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华的上诉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