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市民孙先生:
我和老伴住在西区,我名下有一处房产在市区,儿子小孙和儿媳住在该处房产。上个月,我偶然间得知,儿子把该房产早就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并卖给了别人。通过查询,我发现办理过户的买卖合同中的签名根本不是我本人签的。
我想请问,我能不能去法院起诉,要回房产呢?
帮忙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陆星州律师:
孙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没有得到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过户并出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那么,如果该房产的受让人满足上述条件,孙先生则不能将房产的所有权追回。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孙先生可以向小孙主张权利,要求其退回该房产的转让款以及赔偿其他因此事而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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