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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龙凤镯"夫妻欲离婚 二度上公堂
中广网 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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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珠海7月7日消息 一对新人喜结连理时,往往会收到许多亲朋好友馈赠的金银首饰。而当这对夫妻打算离婚时,这些首饰该如何分割呢?近日,珠海市中院二审了一起争“首饰”的离婚案,上诉人王刚认为应将各自亲戚赠送的首饰判归各自所有。市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认定王刚夫妇结婚时收到的首饰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06年夏天,王刚和李梦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2007年1月,2人在金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王刚亲戚赠送1条金项链、1条金手链、6枚金戒指,婚后由王刚保管;王刚亲戚还赠送了一对金耳环和3枚金戒指,婚后由李梦保管。李梦还保管了她父母赠送的一对龙凤镯、一枚戒指、一条项链。

  2007年10月11日,小孩出生。此后,李梦认为王刚迷恋上网,既没有照顾小孩,又对其漠不关心;但王刚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责任,双方因此矛盾日益激化。李梦将王刚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在庭审中,王刚也表示同意离婚。除了对2人的房产进行分割外,一审法院均衡金银首饰的价值,还判令王刚和李梦保管的金饰应归各自所有。

  王刚对此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王刚认为,一审法院对李梦父母赠送的金饰全部判归李梦所有,据此因将其亲戚赠送的全部金饰应归其所有,且其亲戚的赠送时表明是送给自己的,所以不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市中院二审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外,全部归夫妻所有”,且王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亲戚对赠送的物品的归属有特别指定,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上述赠送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分割时,参考了物品的实际价值,并无不当之处,二审予以维持。遂驳回了王刚的上诉请求。

来源:珠江晚报    责编: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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