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珠海11月6日消息 没有买到称心如心意的房子,中介公司却按签订的购房合同,没收购房者的“认购金”。律师认为是不平等条款,合同协议无效,该“认购金”房地产中介公司不得没收。
买方:看上的房被中介卖掉
近日,张小姐拨打本报报料热线2639990称,国庆节期间自己交了5000元认购费用,通过段氏永信物业公司介绍,看中了京华奥园小区一套面积为74平方米的住宅,但后来了解得知该房子明年9月才能交付使用。
随后,段氏永信物业公司又给张小姐找了附近一套面积75平方米的房子,并可入户珠海,张小姐和业主协商后,约定该套房的价格为52万元。10月7日是星期天,张小姐拿着首付款的一部分8万元,准备和业主签房屋过户合同,可中介公司却没有任何法律认可的单据给她。于是,三方决定等下周二银行上班,再签认购手续。10月9日,张小姐按约定带着全部首付款,来到中介公司时却被告知,此套房已被卖掉。
中介公司马上又要张小姐认购那套74平方米住宅,张小姐考虑到没有户口,没有答应。她找中介公司要求退还5000元“认购金”,中介公司以双方先前签认的协议为由,拒绝退还。
中介:谁先交钱房子就卖给谁
记者随即联系了段氏永信物业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张小姐和公司的协议上写明,只要中介公司和业主谈定价格,认购金就转为定金。中介公司如违约就应退给张小姐5000元认购金,如果张小姐违约必须赔偿5000元定金给中介公司。”
该负责人称,张小姐没有按合同约定在10月10日之前把购房款付清,她的行为是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中介公司有权决定把房子卖谁,谁先交钱房子就卖给谁。”
该合同无效
记者就此咨询了香洲区某事务所林律师,他告诉记者,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定性房屋“认购金”。但林律师认为,张小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合同中规定房地产中介公司可以要求买方赔偿认购金,而买方张小姐无相等权利,应系不平等条款。加之,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排除了张小姐自愿签署购房合同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原则,故应认定协议无效,该“认购金”房地产中介公司不得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