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开除员工获赔偿
中广网珠海10月23日消息 两员工保留了自己的工资表,不料竟被公司以“持有公司机密资料”为由开除。两员工不服,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终审有了结果:保留工资表不算违规,公司需向两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经济补偿共计33000余元。
保留工资表被开除
某房产公司员工李某自1995年3月入职,月工资750元;程某自1998年6月入职,月工资1350元。2006年8月30日,房产公司向两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由于你们未经公司许可,持有并留存公司有关的财务资料,而该资料属公司机密资料,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工作纪律。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与你们解除劳动关系,并请于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两人照办手续后,提起诉讼。
法院:保留工资表不违规
两人持有的所谓的“公司机密资料”就是他们本人的工资表。房产公司认为:工资表是房产公司的财务和商业秘密,是不允许职工个人持有的。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加强保密工作,增强保密观念,不得向外人泄漏公司的商业和财务秘密……”两员工取得并保存了房产公司的商业和财务秘密,严重违反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予以辞退是有法可依的。法院认为,两人保存其本人的工资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房产公司以此辞退两员工,并无法律依据。
房产公司又主张,两员工持有财务资料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保密制度的规定,但是却未举证该员工手册已向员工们公示过。两员工均否认其知悉该员工手册。故法院认为该员工手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条件,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并且,房产公司也未举证证实两员工持有其本人工资表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行为也不足以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