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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视为没有试用期
中广网 20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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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珠海7月19日消息 经过试用被无故解聘,很多人会自认倒霉。昨日,记者从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到,王小姐被解聘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近5000元的补偿金。因为公司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正常劳动关系期间解聘,需支付补偿金。

  “试用”一个多月遭解聘

  王小姐于2006年12月7日到某资讯公司从事行政人事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称,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在她的简历上写明试用期1个月,月薪1600元,津贴300元,但该简历被公司保管,公司方在仲裁期间没有出具。

  2007年1月15日,该公司提出立即辞退王小姐,称其不胜任主管工作,要求其马上交接工作离开公司。王小姐认为公司招聘时,她的工作只是协助主管的文员工作,后因部门主管离职,她暂时代管,公司认为她不符合主管一职要求而辞退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她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赔偿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代通知金1900元、上述费用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1900元。

  公司负责人称,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的《用工管理制度》已写明。王小姐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公司无须提前30天通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获近五千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了解到王小姐与该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因此,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定试用期的期限,也就不存在试用期。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王小姐的要求合法,除代通知金的额外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外,仲裁委裁决该资讯公司应补偿王小姐4750元。

来源:珠江晚报    责编: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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