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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中广网 20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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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珠海5月18日消息 车停在小区某栋楼旁的停车场,因为楼上某住户装修施工时工人操作不慎,使窗边红砖外墙倒塌,砸坏汽车,车主为此花费8400元修车。车主向法院起诉,要求装修房屋的业主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该业主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业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2520元。

  事发:车停小区无端被砸坏

  2004年10月19日,曹某把小汽车停在吉大某小区某栋楼附近的停车场,其间,该栋楼601房的业主李某进行装修时,装修工人姚某因操作不慎,致使窗边红砖外墙倒塌,砸坏曹某停在楼下的小汽车,导致汽车损坏。经保险公司评估车损价格为8400元。曹某已支付修理费。事发后,曹某多次找李某协商,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但李某不同意赔偿。于是,曹某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

  争辩:雇佣关系?承揽关系?

  在庭审中,曹某认为,装修工人姚某是散工,也并无装修资质,是李某雇请的工人,李某与姚某是雇佣关系;因为姚某的粗心大意,造成了自己的车辆损坏,李某作为姚某的雇主,根据相关法律,应该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而李某辩称,自己和装修工姚某是承揽关系,并提供了姚某写给自己的“保证书”,确认姚某装修房屋,并保证“如出事故,一切由本人负全部责任”。李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承揽人姚某工作中对曹某造成的损害不应该由李某来负责,应该由承揽人姚某自己承担。

  判决:业主只赔偿一部分

  香洲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与姚某为雇佣关系,李某应承担起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对于曹某的财产应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到市中院后,市中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姚某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经查明,李某对于姚某没有装修资质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其在对承揽人的选任上明显存在过失,李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损坏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姚某施工操作不当导致的,姚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责任。

  据此,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曹某全部8400元修车费中的2520元。

  法官说法:如何区别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以及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案件。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于雇主而言是“可为而不为”,或者雇主就是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的从业人员,或者雇员所从事的工作不需要任何专业技能,雇主将其自身可以完成的工作交由雇员完成,以此获取经济效益。

  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对于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定作人并不具备承揽工作的资质与能力,该项工作必须交由他人完成。本案李某请姚某装修房屋的主要原因就是李某本人不具备装修房屋的能力,即使该完成工作的一方不具备相关资质,也不能掩盖这一法律关系的本质。所以,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是承揽关系。

来源:珠江晚报    责编: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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