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门居民以弟弟名义在珠海出资建房自住惹纷争
中广网珠海5月16日消息 上冲村有一幢面积为160平方米的两层小楼,建于1988年。自楼建成后就一直住在这里的夫妇二人都是澳门居民。没料到,十几年的老屋在家族中掀起了风浪:女主人麦某元的弟弟要“收回”这幢房,因为本楼房产证上写着的是他的名字。
该楼女主人麦某元的母亲回忆说:1987年底,为了解决麦某元的住房问题,自己以儿子麦某强的名义到上冲村委会申请兴建房屋并获批准,随后麦某元夫妇就投钱建房并一直居住在这幢楼内。到1992年12月,麦某强先后取得上述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十几年过去了,姐弟俩为此屋渐起矛盾,姐姐麦某元为确保自己的权利,遂将弟弟麦某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此房判归自己。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争讼的上述房屋,是以麦某强名义报建,麦某强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房屋所有权依法当属麦某强。至于建房资金来源问题,属债权问题,与所有权无关,双方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麦某元认为,该房从报建到办证的所有钱是由自己付的,所有事都是自己办的,弟弟除了出个名义外,既没出钱又没出力,且该房一直是自己在住、在用,法院无视这个事实,将房子判给弟弟是不对的。于是麦某元提起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麦某元是否对该房屋享有实体权利。原被告双方的母亲和姐姐等家人均证实当时房屋实际由麦某元出资建设并实际使用,麦某元也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认定麦某元对案涉房屋享有事实上的物权。然而,我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四条第十三项明文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麦某元作为澳门居民,是不能登记成为上述房屋的房主的,麦某元的这一要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最后认定:虽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但判决结果无误,可予维持。
法官说法
物权登记(房产证)不是当事人取得物权(房屋产权)的根据,而仅是当事人享有物权的标志。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仅以行政登记为由就否认了麦某元对争议房屋主张物权的权利,简单地将本案归结为双方的债务纠纷,实际上回避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应当是民事诉讼对行政登记行为的效力审查问题。
在这类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行政登记所涉及的民事权利存有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若经审查发现登记内容不真实,法院应不认可该行政登记证书的证据效力,直接对民事权益的归属作出判定,当事人须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原行政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实现其民事权益。按照这一思路,二审法院判决麦某元为争议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使用人,其享有事实上的物权,以便在以后可能发生房屋拆迁等情况下,麦某元可以根据该判决获得相应的权益。